社保的仲裁时效问题
回答:1 浏览:319 提问时间:2011/4/14 22:42:00
我于2008年1月3日入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2011年1月22日,2011年2月15日我在上班时间突发急病住院,经过手术、治疗、康复我2011年4月1日返回公司上班,因公司一直未为我购买社保导致我不能报销住院医疗费,就此我找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报销我部分的医疗费,公司答复说,这不是工伤也不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公司曾问过我是否愿意买社保,是我自己不愿意买,所以公司不同意报销。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法》定:“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公司说我早就知道没买社保,怎么现在才提出,或者说我在簦工资单时在应该知道了(因为在工资单社保一栏是空白),公司以此反驳我,我该如何应对?如果真的仲裁了,我能胜诉吗?另:我能以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