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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如    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司法实践中是个很难判定的问题,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的具体意见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因与2001年婚姻法冲突而归于无效)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14点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具体内容,在司法中有一个文件性的参考内容。

    归纳起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可以从婚姻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一见钟情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其对婚姻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说来,婚姻基础较好的,发生纠纷,容易调解和好;感情基础差的,相对而言,相互间的谅解度就差,调和难度也大。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隋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情状况: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

    (3)看离婚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也有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等等。弄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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